马永胜:检察机关要做规范司法行为的标杆和表率

02.06.2015  11:08

检察机关要做规范司法行为的标杆和表率

马永胜

  “规范司法行为”首次写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这样重要的文件中,彰显了“规范司法行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规范司法行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影响着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检察机关目前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检察机关落实四中全会决定、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全区检察机关要在规范司法行为上树标杆、做表率。

  第一,要在“严格”上下功夫,大力推进严格司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把法律束之高阁,即使善法良多,也会沦为立在田间的“稻草人”,无法得到普遍的遵从。因此,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首先要做守法的模范、用法的专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让人民群众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对人民群众要平等保护、公平对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敢于担当,妥善处理,以实际行动坚守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以严格执行修改后三大诉讼法为重点,坚决贯彻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规范监督的要求。要改革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需要注意的是,严格司法不是成为“法律自动售货机”,要杜绝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问题,要从大局考虑,尽可能使执法办案符合法理、照顾情理,实现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正。

  第二,要在“规范”上用气力,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司法权只有规范运行,才能防止被滥用,才能防止司法公信力流失。要教育干警坚守职业良知和自律,但是更要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案件,织密扎紧制度的笼子。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的权限,各类检察人员的职责、流程、标准和责任,防止选择性执法和随意执法。要持续深入整治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针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完善执法制度,细化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监督,设置“隔离墙”,架设“高压线”。要加强司法办案的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增强司法办案的刚性约束。

  第三,要把“公正”视为生命,确保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只有公正司法,人民才会信赖司法、信仰法治,司法才有公信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要解决司法公信力缺失、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管机关,不仅要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还要有效监督纠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腐败案件,用加大执法办案力度的硬道理,促进公正司法,约束司法权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行使,促进司法公信力提升。

  第四,要把“文明”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元素,始终坚持文明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司法文明的标志。检察机关要增强人权司法保障意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同时还要重视被害人的人权保护。要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全面落实人权司法保障的法律规定,特别要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要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恪守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不断建立健全错案发现、纠正、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以知错就改、敢于担责的实际行动为司法赢取更多的公信力。

  第五,要把“公开”作为防腐阳光,强力推动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司法越公开,公正就越“看得见”,司法就越有公信力。要以案件信息公开为重点深化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司法的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加强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工作,促进当事人认可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加快“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公开平台建设,争取更多的检察话语权。积极推进检察服务大厅建设,实现网上网下“一站式”服务,努力服务群众,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内蒙古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把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抓在手上、放在心上,不断增加工作自觉性。要继续运用“一个活动、四个机制”的工作方法,促使干警养成“精”“细”“实”的工作习惯,提升规范司法的水平。“一个活动”是要认真开展检察工作科学抽样评估活动,“翻箱倒柜”地查找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四个机制”是将抽样评估方法延伸,建立从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民事行政案件法律监督四个方面进行抽样查纠问责的机制。目的是解决检察机关对其它执法、司法机关存在的应该监督而没有发现或者没有监督纠正的问题。通过“一个活动、四个机制”的工作方法使查找问题见人见事、问责追究明确具体,真正将严格规范司法的“高压线”通上电,使全区各级院和全体检察干警对法律、对制度规范产生敬畏,同时引导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形成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规范司法行为的新常态,形成全区良好的司法环境。 (作者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 魏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