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检察院出实招: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办案将全程留痕!

18.02.2016  00:31

  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和检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将“全程留痕”。春节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办案活动和司法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处置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在现实中,“领导干部一句话大于法”的现象确有发生,包括检察机关内外部人员,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充当诉讼掮客,在法定程序之外为当事人转递材料,引见办案检察官,违规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等,导致“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时有发生。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高检院、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出台了贯彻“两个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年11月,中央政法委首次公开通报5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为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全区检察工作实际,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下发了《规程》。 

   内容细化  

  《规程》分职责划分、工作流程、相关要求、附则四部分,共42条。内容侧重规范操作,将中央、高检院、自治区党委及政法委有关“两个规定”的文件要求从工作流程及运行程序上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使其真正落实于全区检察工作之中。  

   明确职责  

  《规程》明确了有关人员及纪检监察机构、案件管理部门、政工部门等在执行“两个规定”中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并从记录、报告、线索处置、调查、通报、追究六个环节,详细规范了各自的程序及工作的衔接。 

  

 

  《规程》规定,履行办案职责的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两个规定”及高检院、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相关规定,干预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和过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追责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由本院纪检监察机构予以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治区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对《规程》进行学习宣传,做好记录、登记管理、调查、通报、问责等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铁规发力、制度生威,以此创造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   

   

  

  

  严格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