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规范司法行为之二:确保案件质量

06.05.2015  19:30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规范司法行为之二:确保案件质量

 

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以检察机关科学发展抽样评估为契机,认真对照2014年自治区检察院对锡盟分院及阿巴嘎旗侦查监督业务抽样评估以及包头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抽样评估“回头看”工作评查报告中通报的问题,及时整改办理审查批捕案件及立案监督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一、办案质量方面。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标准,完善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内容,提高自身把握逮捕必要性能力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随案移送逮捕必要性材料,对可捕可不捕、事实或证据认定不足的案件坚持不捕,杜绝出现捕后撤案、不诉、被判无罪的案件。

二、法律监督方面。针对目前侦查监督干警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完成审查逮捕工作,忽略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的现状,需格外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在批捕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重发现公安机关有案不立、不应立而立案以及在收集书证、物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等方面存在违反《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对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及纠正违法通知书实行跟踪监督,保证法律监督的效果落到实处。

三、业务素质能力方面。通过抽样评估凸显出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存在证据摘录过多、归纳总结不强、分析不够充分,个别案件补充侦查取证意见缺乏针对性与操作性等问题,要求案件承办人对证据审查观念从以前的“有没有”向现在的“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转变,证据来源,收集主体、手段、程序,证据形式、种类,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均决定了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案件承办人在阅卷的过程中即对每项证据的证明力有了内心预判,证据分析就要将预判的心理过程表述为文字体现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要求承办人不断提升运用法律知识、法言法语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执法方面。严格提讯犯罪嫌疑人程序,包括提讯证填写、权利义务告知、讯问人签名、讯问起至时间、犯罪嫌疑人签字(按印)等细节;将程序审查内容体现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如是否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发现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立案监督线索、有无侦查活动监督情形及其他侦查监督延伸职能;按照抽样评估下发的规范性卷宗装订案卷。

五、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方面。参照自治区院及市院侦监处下发的规范性卷宗,从文书格式、内容排列、证据分析、说明问题等细微方面展开整改,力求做到客观真实、繁简得当、层次分明、用语规范、逻辑性强。在详细阐明案件事实、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的同时,发挥文书的释法说理及法律宣传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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