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贯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做好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复查换版工作的通知

26.06.2016  21:08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检验检测机构:
    国家认监委重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并于2016年8月1日实施,为贯彻落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和做好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换版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审准则》及释义学习培训工作
    新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原《评审准则》内容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评审准则》的65条减少、合并为50条,内容更为精炼、准确,便于操作。鉴于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换版培训工作已基本结束,新版《评审准则》及释义的培训工作,由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当地检验检测机构的需要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师资、教材等事项与自治区质监局培训中心联系。
    二、关于机构编制管理体系的应用
    检验检测机构已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5年版)编制的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可延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年度开展管理体系评审中,按照《评审准则》(2016年版)的要求修正管理体系。从2017年1月1日起,首次申请或复查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年版)的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三、关于管理体系换版复查工作
    2015年8月1日以后,获准自治区质监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的机构,应按照《评审准则》(2016年版)要求对管理体系进行换版,于2016年9月30日前向当地盟市质监局提出管理体系换版复查申请,盟市质监部门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委派评审专家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其管理体系换版工作及保证技术能力及基本条件情况进行复查考核。
    四、关于现场评审记录表的要求
    鉴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重新修订,我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记录表》进行了调整,评审内容为50条147款,调整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记录表》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五、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换版复查工作,以本通知要求为准,原《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贯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等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5〕214号),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换版的要求”不再适用。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记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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