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工作的通知

26.05.2016  19:30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员会),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增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理念、推进诚信建设、提升社会公信力,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2015),结合自治区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状况,经研究决定:内蒙古质监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活动。现将通知如下:
    一、自我声明、先证后核的意义
    诚信建设是检验检测机构应遵循的法律规范和基本道德规范,贯穿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所有活动中,自我声明是检验检测机构诚实守信的基本内容。按照“政府引导、机构创建、社会满意、品牌建设”的原则,内蒙古质监局在全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逐步推行社会诚信声明,承诺与行为一致的检验检测制度建设。重点扶持、培育检验检测服务质量高、社会诚信度高的检验检测机构,是推进内蒙古检验检测品牌建设,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途径。
    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是以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诚信建设为基础,对向社会承诺和履行自我声明的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先证后核的行政办理程序,即:免于机构申请到期复查、扩项、地址变更等技术评审中的现场评审环节,仅对申请材料进行文审,在规定时间内先行发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六个月内进行监督抽查或考核。
    二、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条件
    凡获得国家认监委、内蒙古质监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单位,均可实行“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制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自我声明事项,并向社会媒体公开发布或在内蒙古质监局门户网站发布;
    (二)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GB/T31880-2015)标准,建立诚信制度,机构履行向社会承诺、自我声明的内容;
    (三)积极履行检验检测服务的社会主体责任,符合道德规范,支持或承担社会公益检验检测、宣传等活动;
    (四)获得“内蒙古名牌实验室、年度良好行为实验室”荣誉及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表彰的检验检测机构。
    三、办理程序
    (一)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填写《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报告表》(见附表),提交当地盟市资质认定监管部门;
    (二)盟市资质认定监管部门对机构提交的“报告表”材料齐全性、真实性、正确性进行文审,材料符合的报自治区质监局认证监管处、审核中心备案;
    (三)自治区质监局对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备案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布,予以社会监督,实行分类监管;
    (四)各盟市质监部门、自治区检验检测行业有关部门,可向内蒙古质监局推荐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的检验检测机构。
    四、组织领导
    (一)内蒙古质监局负责全区检验检测技术服务业资质认定机构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鼓励诚信政策和简政放权措施,公布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机构单位,建立诚信监管档案,实施分类管理。
    (二)盟市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建设工作。依照本“通知”要求,大力支持机构开展自我声明、先证后核工作,向自治区质监局积极推荐主动参加自我声明、先证后核的机构。对自治区局确认公布的机构,加强动态监管。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是诚信建设的主体。积极开展社会承诺、诚信声明以及工作人员亮牌服务,提高工作透明度,提高检验检测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树立“诚信检验检测”理念,建立从业人员诚信守规制度,定期开展诚信要素检查、监控、追溯、纠正和评价工作,筑牢诚信检验检测基石。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先证后核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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