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05.07.2016  10:12
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简政放权的精神,减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内容,提高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实效,自治区质监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扩项评审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评审内容为 17条31款。现将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项申请
    扩项申请是指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分场所等能力范围,向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提供相应扩项申请文书和证明,经考核满足技术能力要求。
    机构扩项申请,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1份,不再提供《申请书》附件要求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其他证明文件。
    (二)检验检测机构对新增检测项目/参数或新增检验场所检测项目对照相应的检测标准,提供全部内部验证报告。
    (三)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之前3个月之内,提出扩项申请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可与复查评审一并进行,并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中注明扩项项目。
    二、扩项评审内容
    扩项评审以考核检验检测机构新增项目或检验场所的技术检验能力为重点,评审内容详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现场评审记录表》(见附件)。
    三、扩项评审考核要求
    (一)现场考核应覆盖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扩项项目参数,并出具原始记录和报告。现场考核的方式可采取人员比对、仪器比对、盲样测试、样品复测、见证试验和报告验证等。
    (二)随复查申请提出扩项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按复查评审程序进行,应覆盖申请的扩项项目。
    (三)在30个工作日内,机构未完成扩项评审提出整改内容要求的,不予通过。
    (四)扩项评审涉及食品、机动车等特殊领域的检验检测项目,必须满足特殊领域的行业规定。
    四、其他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认定扩项评审工作,以本通知发布时间为准。原《内蒙古质监局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内质监认发[2015]64号)不再适用。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现场评审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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