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02.06.2016 16:35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区局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5月17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资质认定评审,是指自治区质监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程序》等规定,自行或委托下一级单位,组织评审员,对申请机构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的审查考核。
第三条 资质认定评审分为:现场评审和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是指评审组对申请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和专业要求,进行现场技术评价。包括首次、扩项、复查和其他评审。书面审查是指资质认定部门对向社会承诺、履行自我声明、先证后核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技术能力和诚信建设要求的书面审查。
第四条 技术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就近就便、覆盖专业、兼顾监管、减轻负担”的原则,从自治区评审员、技术专家信息库中随机选取。
第二章 评审管理
第六条 确立评审组、编制评审通知,对申请首次、复查、扩项评审的机构,可以选派一名当地质监部门的认证监管人员,参加并监督(观察)现场评审组工作。
第七条 审核中心建立评审专家会审制度。经会审,评审材料符合的报认监处核查批准,不符合的退回评审组。审查或专家会审评审材料的内容。
(一)评审材料应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字迹清楚工整、装订整齐和印章使用要求,无遗漏签字、杠改不规范的页面。
(二)申请书、内部审查及管理评审报告,整改报告、证书附表和评审报告齐全、完整;现场评审报告、考核记录及质量文件等材料内容的一致性;评审条款、考核项目结果的正确性;审查机构运行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审查评审组复核确认报告。
(三)审查评审报告结论意见:
1.开展现场评审的依据、评审组人员、现场评审时间、评审范围、评审的基本过程;
2.对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的评价;
3.对现场试验项目操作考核的评价;
4.持续运行管理体系有效性的评价;
5.对授权签字人具备条件的考核评价;
6.对机构完成整改事项的核查评价;
7.自我承诺、公正性检验检测的评价;
8.现场评审、复核整改后,提出“建议内蒙古质监局核查批准”的评审结论;
9.评审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数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不符合项及需要整改的问题;
(四)审查证书附表。书写格式正确、附表页码连续编号、地址准确。附表中授权签字人应与评审报告中建议批准的领域、职称(或同等能力)一致;附表项目参数应与评审报告中“建议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表”的内容一致。
第八条 审核中心对认监处审查或专家会审评审材料发现的问题,退回评审组长进行改正、补充完善。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完成改正的评审材料,提出“建议批准”意见,报送认监处。
第九条 认监处对上报的评审报告及结论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对评审活动的监督抽查,提出行政审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报批材料上报分管局长审批,编制资质认定证书编号,交审核中心打印资质认定证书和附表。在审查评审材料中,发现有违反评审工作规范、评审准则等规定的行为,作出不予许可的意见。
第三章 评审组 人员
(一)依照资质认定评审要求、评审准则的规定时限,实施评审活动;
(二) 维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和评审工作的声誉;
(三)评审组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类型、人员和时间。不得擅自涂改评审通知书,如需变更的应附页加以说明变更的内容,并经审核中心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统筹现场评审、机构整改等评审全部材料,编制评审报告,出具评审结论意见。
(一)带头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范,具有组织与协调能力,指导评审组成员的技术评审行为,对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技术、知识及能力水平做出评价;
(二)负责现场评审前的策划,包括:审查申请材料、安排评审议程、商定现场试验项目、填写评审前期的准备记录以及评审前应准备的事项等;
(三)现场评审首次会议前,向评审组介绍评审的有关工作事项和要求;
(四)负责组织现场评审工作,对现场评审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各项评审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五)与申请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沟通,协调、控制现场评审进度,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有关事宜;
(六)负责协调评审组与资质认定部门派出的监督人员,联系资质认定申请机构,安排评审事项;
(七)根据评审组成员的现场评审结果,向机构提出整改事项,组织评审人员对机构整改事项复核和确认;
(八)负责评审材料的汇总和整理,并向审核中心报告评审情况和评审材料。
(九)评审组长应及时全面掌握现场评审情况,遇到如下问题,应请示审核中心,经同意后可终止评审。
1.机构任命的授权签字人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2.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缺席或检验人员严重不足;
3.机构场所、仪器设备设施、标准物质与检验检测仪器不满足评审要求;
4.机构管理体系一年内未运行内部审查和管理评审工作或运行暴露出严重问题、影响公正性检验检测;
5.发现申请机构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缺陷,并提供虚假材料;
6.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及不具备实施现场审核条件。
第十二条 评审员应服从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遵守评审组计划日程安排,按照评审任务分工,做好评审前的信息收集,协助评审组长做好前期文件审查或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工作,完成评审组分工任务,客观、真实、准确做出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技术专家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对其评审内容结论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协助评审组长或评审员确定现场试验考核项目,开展检验检测能力确认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审核中心在评审活动中,发现评审组未按照资质认定评审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或有违反本评审规范第十一条(九)款要求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的处理或取消评审组的评审活动。
第十六条 审核中心对评审组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发现评审材料和结果存在以下错误的,不予受理或退回评审组。
(一)上报材料不齐全;
(二)评审结果不正确;
(三)仪器设备未检定/校准;
(四)使用作废方法标准;
(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审核中心定期对评审员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评审员技术能力、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等方面,确定是否给予评审员证书的维持或延续。对在考核中存在问题,经约谈、告诫仍不负责任的人员予以取消评审员资格。
第十八条 从事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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