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各级森林公安局积极为涉林司法解释修改献言建策

25.03.2015  13:32
 

林业厅政府网3月25日讯   近日,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提供涉林司法解释修改有关材料的通知》要求,呼伦贝尔市森林公安局迅速组织专人转发基层各局贯彻落实,各局结合本地区案件特点,通过积极研究、讨论和沟通,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全面收集了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突出法律适用问题。

  内容涵盖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否需要明确;未经批准杀害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用于商业性经营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经批准收购、运输、出售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是否需要修改等大量需要重新解释及认定的涉法涉诉问题。

这些实际办案中遇到的问题、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的提出,说明我市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办案中积极思考,勇于创新,认真总结在具体业务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方式。为《森林法》及配套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的修改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任蒙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