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明确“欠薪入罪”数额门槛 欠薪超5000元涉嫌犯罪或获刑

18.03.2015  09:35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日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欠薪入罪”的数额门槛进行了明确。今后,拖欠工资5000元以上和3万元以上的,将涉嫌犯罪或领刑罚。

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对我区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具体为: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意见》明确,劳动监察人员办案过程中对未能达到立案标准的,在实施行政处理后,按照相关通知要求办理失信企业法人惩戒;对达到认定“数额较大”的两种情形,将判定该案涉嫌犯罪,并撰写《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报人社部门审批。人社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将在3日内作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的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我区九成以上的欠薪案件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而建筑施工市场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是产生欠薪的重要原因。目前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用工发生欠薪问题很多,且缺少明晰的处理依据,对此,《意见》特别明确,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即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即承包方)的,对发包方未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的执法文书下达给发包方;对发包方已经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但承包方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下达给承包方,同时责令发包方督促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承包方仍拒不执行执法文书的明确事项,同样会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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