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试点方案》通过水利部审查

21.11.2014  22:34

审查会场

水利部总工程师汪洪出席会议并讲话

康跃副厅长发言

 

10月22日,国家水利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审查委员会,对《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进行审查,一致同意《试点方案》通过审查。参加审查会议的有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司、财务司、农村水利司、综合事业局、发展研究中心、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等单位代表,水利部总工程师汪洪作为特邀专家出席审查会议并讲话,水资源司陈明忠司长主持审查会议。 会议指出,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北方典型缺水地区,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内蒙古已开展了十余年的盟市内水权转让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水权试点工作,探索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破解水资源制约瓶颈,对建立健全水权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议认为,试点方案提出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符合水利部对水权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可作为指导试点工作的基本依据。试点方案提出的开展跨盟市水权交易、建立水权交易制度、探索相关改革等试点工作任务,内容较为全面,实施步骤安排基本合理,保障措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会议要求,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应落实节水工程,保证农民用水权益,确保区域生态环境用水要求,可交易水量应严格控制在1.2亿立方米以内。《试点方案》应在取水许可制度的基础上,探索水权交易的实施措施,为建立国家水权交易制度提供借鉴。 目前,按照审查意见,我厅正在抓紧修改完善《试点方案》,尽快报水利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 2014年6月,水利部将我区列为全国水权试点省区之一,重点开展跨盟市水权交易。2014年7月,水利部召开水权试点启动会议之后,我区在已有前期工作基础上,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意见,召集试点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取用水企业召开座谈会,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根据试点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水权试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