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积极推进《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改工作

07.08.2017  18:48

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尽快推动《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市环保局通过组织法律专家进行三轮征求意见修改工作,目前已完成了修改《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呼和浩特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前期工作。

    此次修改草案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遵循四项原则。一是源头治理,协同管控。坚持规划先行、严格环保准入,强化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努力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转变,从大气污染治理的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二是综合施策,突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行政手段,突出燃煤、工业、机动车、扬尘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三是强化责任,从严管理。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企业义务,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四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针对当前雾霾频发的形势,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同时,引导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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