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正式实施

30.11.2017  18:15

  2017年11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67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落实提供了基本遵循。

  该意见突出体现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实现按照源头赋码、全面覆盖、信息共享、强化应用;二是实现增量赋码和存量代码转换;三是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和应用;四是实现推广数据共享、监管、分析、服务,建立健全自治区稳定、高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运行机制。该意见的实施,将加快实现代码管理从多头向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向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向衔接转变,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减轻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担。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法人单位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由内蒙古标准化院法人单位大数据共享应用中心负责建设,该中心利用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及时查错查重,有效地完成信息回传与数据校验,将校核后准确无误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推送至国家代码中心数据库及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