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草案)立法调研

22.12.2017  10: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社会各类组织机构的唯一标识码,是机构开展社会活动的身份标识的基础。为规范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保障,12月上旬,自治区质监局法规处、标准化院一行5人赴江苏、广东、广州、海南省质监局,就《内蒙古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草案)开展立法调研。

  各地质监局分别介绍了本地区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对各登记管理部门数据进行归集、校核、数据共享应用等方面的先进经验。江苏省质监局介绍了《江苏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办法》起草及发布过程,广东省质监局介绍了《广东省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管理办法》(草案)立法依据及进展情况,并指出在缺少上位法情况下立法难度较大,但肯定了立法工作开展的必要性与前瞻性,并建议要把握国务院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中质监部门发挥的重要作用,使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调研工作中,作为全国第二个出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意见的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法规处副处长李占元介绍了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对《内蒙古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进行重点介绍,所到质监局对内蒙古质监局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立法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及高度评价,海南省质监局明确表示将以《内蒙古自治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意见》为蓝本,尽快出台本省统一代码实施意见。

  此次调研符合预期,在学习了先进省市的工作经验的同时拓展对统一代码数据共享、管理、立法的新思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