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连坐”,你知道吗?

08.05.2015  19:19

  以案说法

  连坐制度起始于周朝时期,是中国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因连坐制度违反了现代刑法的罪责相适应原则,所以在我国刑法领域早已被废止,但在我国民事赔偿领域,“连坐”责任仍然存在。

  【案例1】

  去年9月的一天,送奶工李某在经过某小区的一栋楼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中,后李某被小区保安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治疗终结后,李某想找肇事花盆的主人索赔,但经现场勘察后,无法确定肇事花盆是谁家的。无奈之下,李某将该楼17家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除5户能证明自己家安装防护网等排除嫌疑外的其他12户每户承担3000元。

  【点评】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家平:该案涉及到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可免责。《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花盆系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其从楼上坠落伤人和住户不注意安全有必然联系,是住户自身错误造成的,理应赔偿。

  【案例2】

  小强现年12岁,是五年级学生。去年寒假的一天,他和同村小亮在自家门口玩“杀人”游戏。在玩的过程中,小强提议让小亮作为“活靶子”供自己练枪法,小亮觉得冬天穿的衣服很厚,也就答应了。没想到小强没打几下就出事了,原来玩具枪的子弹正好打在了小亮的门牙上,把两个门牙打掉。因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亮的父亲以小亮的名义将小强告上了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了小强的父母为被告,并判决其赔偿小亮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

  【点评】

  法官陶家平: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没有其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侵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来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而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是其监护人。”本案中,小强今年才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也就是他的父母来承担。

  【案例3】

  去年年底,王女士在一家商场举办的大型促销会上购买了一款某品牌电压力锅。可是回家后没使用多久,该电压力锅便发生爆炸,致使正在做饭的王女士受伤。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电饭锅属于正牌产品,但其存在设计缺陷,以致发生爆炸。王女士为此找到商场,要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但商场表示,其所卖的电压力锅属于正牌产品,对该电压力锅发生爆炸致使王女士受伤并没有过错,王女士应该直接找生产厂家索赔。在索赔无望的情况下,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了法院,并最终从商场处获得赔偿。

  【点评】

  法官陶家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销售者索赔。至于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的损失是谁的过错造成的,仅仅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内部追偿问题。本案中,商场虽然在销售电压力锅过程中并没有过错,但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商场事后可向电压力锅的生产厂家追偿。文/首席记者 辛 一

[责任编辑 张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