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06.02.2015  11:19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乔小南

   一、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

  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是遵循立法工作规律的必然要求。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完善法律体系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认真贯彻四中全会精神,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应当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依法完善立法机制和工作机制,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执行性;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抓紧制定和修改与实施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迫切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与时俱进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立法工作的具体体现。公平正义是现代法治所倡导的最重要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人们判断是否“良法”的重要尺度。“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和正义的艺术。”这些格言表明了自古以来,法与公平正义之密不可分的关系,即维护公众权利、自由,制裁违法犯罪,体现正义的法是“良法”,反之是“恶法”。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领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就是将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立法工作按照法定的权限、原则、程序、方式进行,这样的法才是从根本上保障和体现最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保障和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有机统一,引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良法”。地方人大立法要保证立“良法”就应当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方位加强和完善立法各个环节的工作。坚持从本地区工作大局出发开展立法工作,坚决抵制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对立法工作的干扰。还必须强调,地方人大立法旗帜鲜明地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题中首要之义。它的基本要求应该是,地方立法既要体现地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有特色”,更要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不抵触”。

  二、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立法工作的与时俱进是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增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的价值指向。法治思维应当是指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以宪法和法律至上为基本原则,以公平正义为核心,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逻辑,对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作出结论的思想活动过程。法治方式是指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利)和法定原则、法定程序协调利益关系,处理各项事务。可以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我们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依法治国理政的时代特征和现实需要。

  立法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中央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措施,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立“良法”,“管用”的法,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我国处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历史时期,诸多经济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化解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适应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法治方式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立法先行。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一些地方和区域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根据落实全面深化改革有关措施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和废止劳教法律规定的决定等等。这些都是国家立法机关努力使立法与改革决策相协调,在法治轨道上、法律框架内,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立法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典型范例。全面深化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繁重而紧迫,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立法修法来引领和推进改革与发展会耗费人力、物力与时间,但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这些成本是必须付出的,而且它能够有效地避免和防止“长官意志”“行政命令”以及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的思想混乱、社会动荡的危害。

   三、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与时俱进

  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立法权,自觉主导并不断推动地方立法与时俱进,切实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一是严守与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不相抵触的“底线”,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行使立法权。二是按照法定权限,把好立项关。地方人大要紧密围绕本地区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切实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开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作为首要任务,突出重点,充分体现地方特点、民族特色,把握好立法时机和节奏,使立法更好地保证宪法法律在本地区的正确有效实施,适应本地区发展与改革的现实需要。三是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遵循客观规律,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不断扩展各族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高度重视人大构建多元利益主体意愿充分表达机制,最大限度地听取、汇集和体现民意、民智,凝聚共识。要始终防止和抵制形式主义以及部门利益、团体利益对立法公正性的侵蚀。四是要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建立由地方人大相关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法规案精雕细琢,使法规案在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上得到广泛认可,既符合本地区发展实际需要,符合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也为各族群众所接受。要克服和防止立法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和“行政化”倾向。五是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建设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思想政治和专业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水准高的立法工作队伍。新的任务和形势对立法工作者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能力和工作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他们不仅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尊崇宪法法律,还要带头执行和捍卫宪法法律,自觉坚定地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分析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作出贡献。

  (作者为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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