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证

12.05.2015  23:01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主旋律下,化解社会矛盾方式和效果显得尤为重要,不仅仅靠单一的司法诉讼来化解,非诉讼方式已受到百姓的关注。面对法院调解、仲裁等纠纷解决途径关注较多的同时,对公证更关注预防纠纷的功能,对其解决纠纷方面的作用关注较少。事实上,公证独特的职能优势决定了它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大有作为。

一、事先防范,节省社会成本

公证是一种典型的事前救济手段,主要是通过出具证明的方式发挥作用,以公信为后盾,事前介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将现状固定下来,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隐患,并事先进行堵漏补缺、防范风险。公证员对所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是公证程序的重要环节,也是发现和化解预矛盾的主要环节,公证人员通过审查,可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掩盖真实意思表示、借公证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等纠纷点,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就继承权纠纷解决来说公证在解决这方面的纠纷有节省时间、节省成本的优势。 

二、证据力强,节省司法资源

从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公证证据的证明力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力。《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了公证在证据上特有的效力。公证的证明力优势促进了诉讼案件的顺利解决,节省了司法资源,同时为当事人尽快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帮助和依据,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侵权证据因其隐蔽性、时效性、容易灭失以及验证以保存的特性,保全证据公证显得成为重要。

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民事诉讼法》、《公证法》都规定了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不履行的没争议的债权进行强制执行,避免因诉讼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损失。另外,通过公证机构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也可以敦促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在初期迅速解决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债务纠纷,实践证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极大地提高了信贷合同的履约率,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挽回了巨大的风险损失,最大限度地维护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点上充分体现  了公证在化解矛盾中的特有效力,以及其在完善社会体育中的独特作用。

四、公证调解专业、规范、公信力强,承担了大量的纠纷化解工作。

公证人员都是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能够在调解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分析利弊、答疑解惑、提供建议,加快了调解进程,使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更理性化,真正心服口服,而不仅限于初层次和浅表性的情感劝服。客观公正原则要求公证员必须坚持中立立场,依法进行调解,真实合法原则要求公证员确保当事人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无论形式还是实体均符合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在法律上不存在效力被否定的风险。保密原则要求公证员不得泄露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诸多原则的约束无疑增加了公证调解的安全性、,因此通过公证解决社会矛盾已成为人们乐意选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