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建立燃气安全四级联动管理机制
[ 导读 ]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处负责人王平表示,《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
今年2月15日起,《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呼和浩特市建立市和旗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联动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有效解决有关部门间推诿和扯皮问题。
呼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处负责人王平表示,《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部门监管协调机制,组织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安全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燃气安全使用存在的问题。
旗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燃气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行业、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规范,建立健全燃气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执法检查,加强燃气安全日常监管,监督检查落实燃气场站、管线、设施等燃气建设工程和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依法制止危及燃气设施安全运行违法行为。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安装和维修燃气器具等违法行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情况,清理违法设立的燃气经营和燃烧器具维修站点等。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燃气安全工作,协助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社区将安全用气纳入社区安全管理网络,建立日常巡查台账、隐患整改台账、定期组织燃气安全巡查和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经营者通报,向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监督隐患整改到位。负责定期向燃气经营者通报地区安全用气形势,落实燃气安全宣传责任,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督促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用气安全隐患等。负责“安全生产月”期间和重要节假日前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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