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关于自备水源井管理的通告

23.06.2015  10:30

[ 导读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格首府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现就自备水源井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各自备井用水单位: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严格首府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切实落实地下水保护行动计划,现就自备水源井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地下水超采区内新增各类取用地下水项目。到2015年底,关闭管网到达区域的自备水源井。

二、各用水单位在接到封井通知后,七日内与呼市水资源管理局联系落实封井事宜。逾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9条给予处罚并强行封闭自备水源井。

三、食品、药品等项目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市水资源管理局报备,纳入全市计划用水管理。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和内政发〔2014〕127号文件规定交纳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必须足额缴纳,上缴财政。呼市水资源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及市水务局授权,按照市发改委批复的《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负责全市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2015年6月5日

[责任编辑:赵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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