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15.06.2015  18:06

  原标题:《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

  今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手续更简化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经呼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4年4月30日印发的《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今后,所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新设立和相关手续审核都将更简化,进一步促进全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30日内申请资质初审

  从2015年1月1日起,呼市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营业执照、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向所在地旗县住建局、区物业办(局)申请资质初审,并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初审。

  据了解,从今年开始,呼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并入自治区住建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由呼市物业管理处会同各旗县住建局、市四区物业办(局)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动态监督管理。要求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物业服务企业在暂定期满前1个月申请资质等级核定。另外,每三年对取得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复核,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资质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注册地进行复核申请。申请资质等级核定和资质复核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呼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15年开始,全市三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核定和资质复核时,企业管理人员中应当有一个以上持有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包括自治区其他盟市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呼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须先到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分支机构,然后持相关证件到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进行备案。分支机构备案后每年须向备案机关提交一份总公司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证明。

  据介绍,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规范行业管理有举措转变工作作风见实效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考核

   转变工作作风见实效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考核

  为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呼和浩特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呼市将开展2014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考核。以此改变以往物业服务企业集中到呼市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考核事项,今后将由物业监管部门分区分块深入各旗县住建局、四区物业办(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上门服务。

  据了解,此次监督考核范围规定,2014年12月31日前在呼市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在呼市完成备案的外埠物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均须参加资质动态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企业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含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物业服务项目类型及管理的各项物业面积;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企业是否建立信用档案;物业管理面积是否与资质等级相符;企业是否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企业是否按时申报资质等级核定和复核;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企业有无擅自降低资质条件;物业服务企业有无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等。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包括是否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合法经营;在资质申报、升级中有无弄虚作假虚报业绩的情况;是否存在擅自收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在物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是否按规定接管物业管理项目;接管项目是否在辖区办理备案手续;是否积极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是否将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构成公示,接受业主监督;是否存在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包项目的行为等。

  企业服务考核包括企业是否遵纪守法、诚信履行合同,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无降低服务标准;有无超范围、超标准乱收费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约或在业主或业主大会解聘后是否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是否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移交物业用房及物业管理资料;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环境卫生是否达标;在服务过程中有无重大投诉、整改不力造成群众上访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呼市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考核所需提交材料有《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申报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物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考核时间从6月15日—10月31日。同时,对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考核实行12分制,根据动态监督考核年终积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年终积分高于10分的企业为优秀,年终积分为4分-9分的企业为合格,年终积分低于4分的企业为不合格。

  本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由呼市房产局物业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降低物业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处罚。并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考核结果将在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资质降级吊销扣分有明规

  对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实行12分记分制度,年终积分高于10分(包括10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优秀;年终积分4—9分的企业为合格;年终积分低于4分的企业为不合格。

  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呼市物业管理部门将对其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外省市备案的分支机构存在问题的将取消其备案,并向其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同时,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督实行12分记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申报资质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进而骗取资质证书的将吊销资质证书;取得资质证书后连续二年未接管物业管理项目的吊销资质证书;擅自收取、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扣除12分并吊销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没有续约或在业主或业主大会解聘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扣除9分,一年内不允许其接管新项目,并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未按规定程序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扣除9分,一年内不允许其接管新项目,并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在物业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或与其他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串通谋取中标的扣除9分并在3年内禁止该企业接管新项目;未经招投标或批准擅自接管新建住宅物业项目的扣除9分,取消其今后新建物业项目的投标资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资质降级或吊销资质;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扣除9分;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扣除9分;因管理失职,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据情况处以7-9分以上扣分;转让、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扣除9分;聘用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扣除6分并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申报资质等级核定和资质复核的扣除6分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后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扣除4分并限期整改;违反规定设立不正当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扣除4分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向所在地旗县住建局或区物业办(局)申报物业管理项目的扣除4分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扣除2分,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扣除4分,并依照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中,环境卫生不达标的每次扣除2分;影响严重的每次扣除4分;无故不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的每次扣除2分;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混乱,社区居委会、业主反映强烈,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除2分,在规定时间内物业服务企业整改不力,造成同一问题重复上访的,每次扣除4分;未按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其构成的扣除2分;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依据情况扣除2-6分;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情况轻重扣除1-9分。

  呼市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表示,各旗县住建局、区物业办(局)视物业服务企业的积分情况约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予以行政告诫。违规情节严重的,将视其违规情形作出限制该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承接新物业项目、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的处罚。被注销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所管理的物业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单位另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需及时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记者  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