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殃及邻居法官判决赔偿损失

25.01.2016  22:14

  楼上住户突然“水漫金山”,楼下住户顿时遭了殃,因赔偿意见相左,两邻里闹上法院。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财物损失赔偿案,原告获赔13000余元。

  原来,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系邻居关系。2014年8月5日,王某发现自家的房屋漏水,便通过物业联系到楼上的邻居马某,确认是因马某室内的净水器漏水而导致。王某家的厨房、书房、餐厅房顶因受水患侵害而变形、掉皮,橱柜也严重变形,造成很大的财产损失。王某多次与马某协商要求赔偿被拒绝,故将他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因被告马某房屋内净水器漏水,造成楼下邻居原告王某房屋装潢及橱柜受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马某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被告马某辩称,漏水系物业公司维修水管造成其家中净水器漏水,但马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且被告马某作为房屋的管理人有义务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责,故被告马某不能据此对抗原告的诉求。(通讯员贾晓强于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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