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致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一封信

22.03.2018  18:0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致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一封信

    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

    大家好!今年是实施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的关键年,也是落实“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的开局之年。在春播开始之际,我们提醒广大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要遵守《农药管理条例》,树立安全意识,担负主体责任,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使用,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做出贡献。

    农药生产者要严格遵守农药登记制度和农药生产许可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流程和岗位安全制度,落实职业卫生规定,排查安全隐患,保障生产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入,降低“三废”排放。落实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生产,严格执行委托加工与分装制度、原材料查验和进货记录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以及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农药包装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贴有标签,不得擅自改变经农业部核准的标签内容。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农药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产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符合农业部规定的二维码,做到生产全程可查、质量可控。

    农药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者必须在2018年8月1日之前,依法向农牧业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也必须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自2017年10月1日起,限制使用农药已实行定点经营,经营者须依法申领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且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经营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诚信经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采购台帐制度和销售台帐制度,及时召回问题产品。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对症推荐,必要时应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同时要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随意混配农药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等。

    农药使用者应当从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或互联网上购买农药,但限制使用农药不得从互联网上购买。购买农药时按照作物和防治对象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品种,要仔细阅读产品标签,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方法和剂量、技术要求以及注意事项使用农药。农药标签中标注安全间隔期的,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适时停止用药。要遵守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定,妥善保管农药,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要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神经谷粒”网络成功记录大脑活动
  大部分现有脑机接口系统只能使用一到两个传感器进新华网
饲草增产增效有了新办法
  “饲草高效栽培技术选择优良饲草品种,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