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定型鉴定项目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05.06.2015  18:37

  内农机鉴管发[2015]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机械鉴定工作,明确申报条件要求,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我站对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和产品定型鉴定项目做如下规定:

一、凡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鉴定的产品须通过内蒙古农牧业机械化信息网上的《鉴定检验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 http://www.nmgnj.gov.cn

二、 申请内蒙古自治区 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和定型鉴定的企业应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的生产企业。

三、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四、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负责申请咨询、申请受理和接收企业申报材料。

五、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牧业机械生产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为50万元以上,企业职工人数20人以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请的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并具备稳定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企业生产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2、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定型产品,产品类别和品目应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告2015年第6号发布的《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及鉴定大纲》的公告范围内的产品,批量生产并经过至少一个作业季节的使用考核,达到规定的销售批量。小型农牧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中型农牧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50台,大型农牧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销售量不少于10台(套)。推广鉴定大纲对销售量有要求的按推广鉴定大纲要求执行。大型和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经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批准可适当放宽要求。

3、申请企业应具备满足产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仪器设备,检测用仪器和设备应符合相应产品的推广鉴定大纲的要求。

六、企业在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必须网上系统打印,格式见附表1,每个申请产品一式二份,法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2、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4、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推广鉴定证书或相关部门产品鉴定证书等);

5、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一份(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提供标准封面,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

6、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要求印刷装订成册,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要求);

7、产品三包凭证一份(产品三包凭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8、产品合格证和产品标牌各一份;

9、产品照片6寸3张彩照(要求正前方、正后方、正前方45°各一张,粘贴在A4纸上,产品照片应是组装完整、标识齐全的产品实物照片,应能反映产品的全貌);

10、产品销售用户名单(必须网上系统打印,格式见附表2,小型农牧业机械产品提供30个用户,中型农牧业机械产品提供20个用户,大型农牧业机械产品以上的提供10个用户);

1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换证的产品需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推广鉴定报告及检验报告复印件(不需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其他材料同上;

12、注册商标复印件一份(如有)

13、推广鉴定标志订购

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及已获得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须订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见附表3)。

14、企业管理制度一套、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明细表一份、检测用仪器和设备明细表一份。

七、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办法》有关规定,产品定型鉴定工作分两步实施,第一步为现场检验,第二步为专家评审。企业在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产品定型鉴定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农牧业机械产品委托检验申请表(必须网上系统打印,格式见附表4)(2份)

2、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等)(2份)

3、产品执行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文本复印件(2份)(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只提供标准封面,执行企业标准的应在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

4、使用说明书(2份)(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合GB/T9480-2001《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的要求);

5、产品照片6寸3张彩照(2套)(要求正前方、正后方、正前方45°各一张,粘贴在A4纸上,产品照片应是组装完整、标识齐全的产品实物照片,应能反映产品的全貌);

6、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应符合JB/T5054.5-2000《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完整性》 ):

(1)、试制总结(应符合JB/T5054.5-2000中5.31.1)(1份);

(2)、研究试验报告(应符合JB/T5054.5-2000中5.12)(1份);

(3)、标准化审查报告(应符合JB/T5054.5-2000中5.32.1)(1份);

(4)、产品全套图样目录(1份)。

八、 其他事项:

1、通过网上审核后,应将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请勿胶装),邮寄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2、鉴定项目的实施按照正式受理时间顺序安排鉴定任务;

3、相关材料和鉴定检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等可在《鉴定检验申报系统》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九、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科技项目管理科
  单位地址: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60号
  邮政编码:010010
  电  话:0471-4314387
  传  真:0471-4314387
  E-mail : [email protected]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在《鉴定检验申报系统》上申报或申报审核未通过的;

2、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不在自治区推广鉴定指南范围内的;

3、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没有定型文件或定型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4、报送的纸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有虚假信息的;

5、不符合本通知的其他情形。

十一、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项目

1、经现场核实,所提供样机的主要技术参数与申报不符的;

2、经现场核实,有虚假信息的;

3、试验条件不满足要求的;

4、可终止项目的其他情形。

附表1: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附表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销售用户名单

附表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标志》订购单

附表4:农牧业机械产品委托检验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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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质量监督管理站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