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健全和落实农牧民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切实保障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08.11.2016  20:1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2号)精神,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法[2016]120号)。
      《实施意见》确定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治理重点,以建设项目管理为切入点,以落实工资保障措施为核心,以足额支付工资为关键,形成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执法,形成治理合理。
      《实施意见》要求力争到2016年底,各地区全面理清拖欠农牧民民工工资历史欠账清单,并清理完成重大历史欠账任务的70%以上,应急周转金落实率达到100%,工资保证金落实率达到100%;到2017年底,各地区清理完成历史欠账任务;到2018年底,各地区全面实施实名制管理、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银行按月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等制度,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到2019年底,恶意欠薪、欠薪逃匿违法犯罪等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底,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基本实现无拖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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