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举行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明确业主权利和义务

12.07.2017  21:04

    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12日电(曹桢)12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听证会,针对业主委员会成立、调整物业服务费等事宜,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副厅长许怀云在听证会上介绍,《条例(修订草案)》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及相关活动、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并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明确业主委员会市场主体地位及责任,重点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区域内,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车位、车库不得出售,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针对修订内容,专家代表、业主代表、房地产开发代表、物业服务公司代表、管理部门代表共15名陈述人,从不同角度发表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表示,会后将对所提意见认真斟酌、筛选、采纳,不断完善《条例》内容,使《条例》出台后更加符合自治区物业管理实际,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据悉,《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实施以来,对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业、维护业主和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业主对物业管理需求的不断提高,现实管理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没有法律法规规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物业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时进行了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