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物业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这些亮点影响你我生活

02.07.2018  17:23

  物业管理关系着群众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关系着千家万户和社会和谐。日前,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

  当前内蒙古物业管理现状如何,《条例》将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对此,记者采访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副处长韩玉霞。

  记者:内蒙古物业服务覆盖情况如何?

  韩玉霞:截至2017年底,内蒙古已有物业服务企业6000余家,物业服务从业人员16万余人。内蒙古新建住宅小区实现了物业服务全覆盖,物业服务综合覆盖率达到70%以上。

  记者:为何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韩玉霞:《条例》于2003年通过实施,2008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了修正。随着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需求的不断提高,物业服务纠纷也呈上升趋势,服务能力不足、质量不高,物业服务覆盖面、物业费收缴率普遍偏低等问题日益突出,物业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国务院将物业管理师资格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取消后,现行的《条例》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因此修订《条例》十分必要。

  记者:《条例》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韩玉霞: 《条例》从内蒙古物业管理实际出发,突出问题导向,平衡各方利益,强化制度设计。

  一是将物业管理纳入城市管理工作体系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提高了各级政府对物业管理的重视程度。

  二是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每届具体任期以及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三是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执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条例》规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寓、别墅等非普通住宅和商场、酒店、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是把2016年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写入条例,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两个角度分别作出规定。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物业闲置、房屋质量和未享受物业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是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相关规定。《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出租经营的,每次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租金收入扣除物业服务企业车位、车库维修、管理费用后剩余部分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

  六是对水、电、暖、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服务节点作出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是增加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内容,明确了业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方式。

  此外,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旗县级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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