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11.04.2017  22:33

            4月6日上午,我市就《呼和浩特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办法》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调研员郝秀丽主持,驻我市各大新闻媒体记者受邀出席。 
            市民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杨志民深入解读了《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具体内容以及创新亮点,并向新闻媒体介绍了目前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现状。会后,市城乡社会救助办公室魏培成副主任回答了记者提问,对媒体所关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政策进行了介绍。 
            为贯彻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要求,2016年9月1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于今年3月份印发了我市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分11章36条,分条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基本原则、管理部门职责、认定条件等内容,使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实施办法》首次规定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对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对象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上年度本市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和65%,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照料护理人员配置比例,按照完全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集中供养对象分别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配置照料护理人员等。《实施办法》在城乡统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适度分类保障及关注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方面均有补充和细化,实现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旨在推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办法》及我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并参与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中来,进一步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使全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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