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系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24.10.2016  17:03

      为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呼市财政局依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和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呼和浩特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并参照《包头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及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经呼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期限从2016年起至2020年为止。       该《办法》分六章共十七项条款,主要对部门职责、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申报条件、补助对象和标准、申请程序、监督管理要求、政策实施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主要涉及:一是对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进行明确,要求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登记注册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对地方补助标准进行明确,将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对购买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给予1:1比例补助,同时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助后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财政补助后的价款支付;三是对申请和办理程序进行明确,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委托销售机构提供资金申请要件,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报批、公示后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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