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检察院纠正一起土地违法登记行为

17.02.2016  12:43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近日向和林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成功纠正一起国有土地违法登记行为。

  据了解,1999年,和林县团委与某公司法人代表温某签订约400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土地及其附属物转让给温某,约定转让期限50年。之后,和林县国土资源局向温某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3963亩)。2001年、2002年,和林县国土资源局又在上述土地上分别为温某颁发了3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共为550亩)。

  经查发现,争议的此4000余亩土地原系建行和林县支行协议转让给和林县团委的,但对其中3600亩的土地,转让双方均无合法使用依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国有土地转让行为及国有土地登记行为均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我国《草原法》的规定,严重损害附近村民的利益。

  按照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要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和林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积极督促该局履行职责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和林县国土资源局经核查后,决定撤销温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为3963亩),土地权属归还于城关镇人民政府;对其余3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共为550亩),经调查,部分土地确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拟将核查后重新核发。(记者 郝少英)

[责任编辑 哈丽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