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报19起违反《环保法》典型案例

08.06.2015  12:11

今年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和环保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环境信息公开4个配套办法实施的第一年。6月2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执行新《环保法》以来,违反《环保法》的19起典型违法案例及处罚情况予以通报,分别是:

1.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平。该公司所属桥靠分公司10台80吨循环流化床锅炉,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环保局对该企业二氧化硫连续超标问题实施处罚10次,累计罚款67万元,并责令其在2015年10月份采暖期前彻底解决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问题,拒不整改,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呼和浩特市内蒙古北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冀北平。该公司生产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监测COD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违反了《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呼和浩特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涉水生产车间全面停产整治。

3.包头市内蒙古亚新隆顺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宜武。该公司烧结机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包头市石拐区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并对其2015年1月20日~29日共计10天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20万元。

4.包头市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永成。该公司熔铸中心在生产过程中未安装环保设施向大气直接排放有害气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包头市环保局东河区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4万元罚款,并对其2015年3月4日~20日和3月21日~4月10日共计38天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72万元。

5.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光宇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雪峰。该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乌兰察布市环保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并对其2015年3月26日~4月3日共计9天的超标排放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18万元。

6.锡林郭勒盟蒙东锗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福。该公司锗、热、电联产示范项目配套的脱硝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且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排污,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环保厅已责令该项目停止生产,并处10万元罚款。锡林浩特市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排污行为,处以8000元罚款,并对其2015年4月16日~4月30日共计15天的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12万元。

7.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宏珠环保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该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五原县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并对其实施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共处罚款82万元。

8.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两家小塑料厂,负责人王永刚、朱玉莲。两家小塑料厂建厂时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无证非法经营企业,2014年8月,临河区已采取断电措施,依法进行了强制关闭。2015年3月,环保部门检查发现王永刚、朱玉莲擅自接通电源进行生产,企业恢复生产,废水、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自然环境,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违反了《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临河区环保局依据法将案件移送至临河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永刚、朱玉莲实施行政拘留12天。

9.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凯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鸿新。该公司部分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阿拉善盟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并对其实施了查封。

10.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文飞。该公司所属焦化厂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超标废水用于熄焦,违反了《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乌海市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乌海市公安局。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厂环保主要负责人生产厂长实施行政拘留15天。

11.乌海市海南区谊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全胜。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乌海市海南区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其2015年3月3日~4月2日共计30天的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15万元。

12.鄂尔多斯市内蒙古鑫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秀宁。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和动力锅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环保厅和鄂尔多斯市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建设和生产,并处以罚款30万元。达拉特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并对其2015年3月18日~27日共计10天的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10万元。

13.鄂尔多斯市宝恒煤焦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清。该公司存在热电厂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鄂尔多斯市环保局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并对其2015年1月30日~2月4日共计6天的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30万元。

14.赤峰市九联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继成。该公司焦炉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均超标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赤峰市元宝山区环保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并对其2015年3月24日~4月20日共计28天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56万元。同时,对其实施限产措施。

15.赤峰市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环保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敖汉旗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并针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6.赤峰市敖汉玖顺合通油页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未办理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环保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敖汉旗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并针对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7.呼伦贝尔市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和成。该公司厂界臭气浓度多点位超标,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呼伦贝尔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对厂界臭气浓度超标进行治理,处以罚款12万元,并责令其维生素C生产线限制生产。

18.兴安盟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庆。该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兴安盟环保局责令该企业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治。

19.通辽市恒新节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朝均。该公司擅自违法生产,通过渗坑排放废水,违反了《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开鲁县环保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产,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并针对该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违法事实依法移送至开鲁镇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熊朝均行政拘留10天。文/本报记者    马丽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