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处罚私销畜牧盐砖案 巴彦淖尔市盐务局二审胜诉

04.05.2016  20:24
        因一起私自购进销售畜牧业盐砖案,历经十个月,日前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巴彦淖尔市盐务局胜诉。
  该案的原由是,2015年7月11日,刘某某因私自购进销售“农大利”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舔砖,被巴彦淖尔市盐务局依法处罚,刘某不服,随即向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临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巴彦淖尔市盐务局胜诉。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刘某某销售的某品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舔砖是否属于畜牧用盐,是否适用《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畜牧用盐”的适用范围是“以食盐为载体,通过添加适量添加剂,用于禽畜使用的粒状畜牧用盐和畜牧盐舔块”,其技术指标定义为“氯化钠/%≥65.0”,即只要氯化钠含量达到或超过65%,即为畜牧盐舔块。刘某某经销的舔砖,氯化钠的含量达到94.15%,是以氯化钠为主体成分,添加了其他的微量元素,并且用于禽畜使用,成分构成及用途与国家标准中对畜牧盐舔块的定义完全一致。国务院法制办“国法密函〔2003〕128号”中“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不属于畜牧用盐”的答复,只是针对个案作出的答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终审以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巴彦淖尔市盐务管理局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