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10月1日起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25.09.2015  17:22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了解到,9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已下发至各盟市,10月1日起,全区要统一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据了解,登记机关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自治区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至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至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校验码5个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

其次,按照优化、整合、一体化的原则,简化审查环节,促进信息互认。全区统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条件、登记程序,规范登记材料,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向工商登记窗口递交一份申请表、一套申请材料,工商部门审核后,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对因落实政策不认真、工作措施不力、工作协调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文/本报记者 李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