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房屋登记部门下调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

17.11.2015  18:11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文件精神,我市房屋登记部门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做相应下调。

      从2015年10月15日起,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

      对新建商品住房转让的业务,以前已出具缴费单而尚未缴费的,收费标准按当前实际缴费日期确定;对存量房业务,以受理单、缴费单的具体时间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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