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照苦等八月却丢失 影楼返款并赔精神损失

10.02.2015  18:48

  2013年9月,徐先生的妻子和父母带着宝宝在某影楼为孩子拍摄百日照,并支付了1398元。但过了8个月,却等来影楼将宝宝百日照照片和底片都弄丢的消息。为此,徐先生起诉影楼,要求影楼返还拍摄款1398元,并赔偿大人的误工费381元、交通费12元及精神损失费8000元。

  面对徐先生的索赔,影楼辩称,宝宝的百日照和底片丢失是因电脑硬盘损坏,不是故意行为。徐先生支付的1398元为宝宝满月、百天和周岁3个阶段拍照的费用,赔偿也应赔偿百天部分,同时要求的精神损失费太高无法接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影楼返还徐先生拍摄款的三分之一,即466元;支付误工费127元;并赔偿一家人陪同照相的相关交通费以及1500元精神损失费。

  “随着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人们精神层面的需求也在提高,给孩子在特定日期拍摄艺术照不仅是父母表达对孩子的爱,也是记录孩子成长的永久纪念”。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故影楼应向徐先生一家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但徐先生主张过高,法院酌情支持1500元。

来源: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