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公证工作要点》的通知

18.05.2015  13:09

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司法局:



现将《2015年全区公证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



              2015年3月27日





2015年全区公证工作要点





2015年,全区公证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九届十二次、十三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局长会议和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关于公证工作的各项部署,坚持一手抓规范管理,一手抓改革发展,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引导公证队伍依法履责、充分履责、规范履责、诚信履责,推动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为自治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发挥积极的职能作用。



一、加强组织指导,围绕大局提供公证服务



1.准确把握公证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对外开放提供服务。



2.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工作十项便民措施》,认真办好各类民事公证业务,大力提高公证工作服务民生建设的水平,进一步深化“让人民群众能感知”的公证公信力建设。



3.围绕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严格依法提供服务,积极防范和化解纠纷。



二、加强公证管理和服务保障,强化监督指导



4.依法依规规范公证管理与执业行为。围绕进一步依法规范公证管理工作,开展调研、出台相关文件,突出规范公证机构自身管理,强化旗县司法局、盟市司法局监督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工作指导监督。二季度内组织开展全区第二次规范公证管理与执业专项检查。各盟市要结合2014年检查后续整改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问题尚未得到整改以及新发现突出问题的公证机构,要分别情况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对监督指导责任不落实的主管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5.加强日常执业监管。认真组织开展年度考核,修订公证机构及其负责人、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逐步推进诚信信息公开,探索构建科学的公证管理、公证执业评价体系。今年全面启动公证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执业档案规范化建设工程,各地执业档案规范化建设情况纳入公证管理与执业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



6.大力推进公证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部署和运行公证信息化系统,积极稳妥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公证信息化系统应用试点,在4月内完成系统试用。未列入试点的盟市要按照司法厅统一部署,指导公证机构迅速推进系统应用。在年底前实现系统在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和盟市所在地城区公证机构的全覆盖和正式应用,初步实现“办证信息网上录入、办证流程网上规范、办证质量和服务秩序网上监控”的信息化管理目标,基础条件较好的盟市要力争实现旗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的全覆盖。



四月份正式启动公民身份信息认证查询工作,促进公证业务中当事人身份的准确核实,保证公证质量。



7.加强公证队伍违法违纪行为查处。规范查处程序,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



8.加强公证投诉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职责分工,修订出台《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实施细则》。各盟市公证协会要切实承担起复查争议投诉处理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工作。



9.出台加强我区《公证员助理从业规范》(试行),规范公证业务辅助人员职责和行为,保障合法权益。



10、继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信息查询等方面努力解决公证执业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深化公证改革,推动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1.切实加强调研论证。贯彻司法部公证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公证法》,结合各地实际,稳步推进公证机构改革和调整,适时召开全区公证工作会议及规范管理、促进改革专题座谈会,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公证机构体制、机制,规范行政、行业及内部管理,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深入进行调研论证。



12.推进完善公证管理体制机制试点工作。以呼和浩特市、兴安盟、赤峰市、巴彦淖尔市作为推进公证制度改革试点,依法规范公证机构管理,充分发挥公证职能,探索建立有利于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公证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试点地区要积极稳妥、依法推进试点工作。



13.参与推进法定公证制度改革。贯彻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协会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研提意见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努力推进对不动产法定公证作出制度性规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设区的市通过地方立法规定法定公证事项,努力推动法定公证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各地要切实加强公证机构经费、税收、编制等的政策研究和制定工作。研究制定土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公证业务指导意见。



14.发展和规范涉外公证。自治区组织开展涉俄、蒙公证业务骨干培训。各盟市要加强涉外公证机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涉外公证书质量。



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



15.加强和改进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要建立党组织,自治区公证协会和各盟市公证协会要在年内筹建和成立党组织,发挥行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年内实现全区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的全覆盖。采取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有效方式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



16.统筹城乡公证法律服务资源。着力解决偏远、欠发达旗县(市、区)公证员不足问题。各盟市要在司法厅指导下,积极探索对口帮扶、组织和派驻志愿者、扩大邻近公证机构执业区域、托管代管等方法,在年底前全部解决缺员处问题。



17.发展公证员队伍。各盟市要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在4月底前进行一次调查摸底,组织公证机构对具备公证员一般任职条件的辅助人员在本年度申报公证员任职。



18、推进公证队伍业务建设。进一步完善、落实教育培训学习制度和奖惩机制,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公证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



19.加强典型引导和宣传文化建设。年内组织开展全区十佳文明公证处、十佳公证员和优秀公证案卷评选活动,发挥表率的带动作用。以《内蒙古公证》由季刊改为双月刊为契机,加强引导、宣传和交流。各盟市要组织开展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谋求公证事业新发展”为主题的研讨征文活动,自治区将于7月份组织全区评选。年内每个盟市要在《内蒙古法制报》、《内蒙古公证》等刊物完成一个宣传本地区公证工作改革发展的专版。各公证机构要继续加强公证文化建设,继续开展公证题材系列短剧、公证文化作品进社区等活动。



五、加强公证协会工作,进一步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



20.进一步优化“两结合”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发挥公证协会和公证队伍骨干力量在推进事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司法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决策会商机制、工作情况交流机制、工作信息共享机制。要立足于协会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定位,加强教育培训、规范化建设、违规行为查处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发挥监事会在完善协会民主监督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方面的职能作用。



21.加强协会自身建设。着力提高协会理事参事、议事和参与行业管理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能作用,以建设“会员之家”为目标做好服务会员的各项工作。自治区公证协会、各盟市公证协会(分会)年内聘请优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促进协会依法管理,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2.进一步提升公证行业互助水平。开展总结交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我区行业互助工作已经取得的成果,促进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协调江苏省公证协会,推动签订省区间、两省区各地市间2015-2017年新一期的《对口支援协议》,开展业务交流、管理交流。尚未结对的盟市在三季度前都要签订盟市间《行业互助协议》,进一步加强盟市内部公证机构间互助工作,促进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