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字当头 凝聚反腐倡廉合力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印发“两个责任”实施办法

08.12.2014  13:2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落实,深入推进自治区盐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内蒙古盐业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盐业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厘清了党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纪委三个层面的责任,明确了从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作为切入点,强调坚持一把手带头、班子成员齐抓共管,围绕盐业公司转型发展的各项重点工作抓落实,建立完备的责任分解、落实和考核机制,着力加强公司党员干部的思想文化建设和履职能力建设,切实完善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体制机制,构建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具有盐业特色的内部大监督格局,进一步提升监督水平,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是调整完善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健全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盐业公司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领导,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结合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和监督。要求各级党委(党总支)将党风廉政建设相应责任逐项细化分解到公司各级党的组织,分解到班子成员,分解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分解到全系统各个职能部门,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各级党委(党总支)采取听取汇报、定期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方法,掌握总体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确保党委(党总支)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切实负起监督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和责任单位、部门认真落实相应责任,防止脱节断档。
            三是改进监督方式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改进监督执纪方式,认真开展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开展立项监督。按照《国有企业效能管理实施办法》及时跟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项监督;对选人用人、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关键领域开展立项监督。对立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违法线索及时进行处置。严格线索审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广泛收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线索,及时审查,分类处置。完善函询约谈。坚持抓早抓小,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履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约谈或函询。开展明查暗访。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
            四是建立完善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考核机制。建立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年度考核机制,突出对党委(党总支)研究部署、第一责任人履职、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等情况的考核。修订各级党组织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突出对党委(党总支)主体责任的考核。
            五是建立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倒查追究制度。严格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盐业公司)行政(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发生腐败案件、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建立连带责任倒查追究制度,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成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真正把集体责任与个体责任捆绑起来。对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违纪违规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不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不落实“一案双查”要求的,既要追究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直接主管领导成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
            为保障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提出6项保障措施。分别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工作任务分解书、任务落实督办书制度,建立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报告、强化党委、纪委约谈制度,开展述责述廉,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完善考核办法,强化责任追究等。
            实施办法的出台做到了分工细化、职责明确,推动落实“两个责任”更加具体、更加切实可行,为落实“两个责任”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