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2016〕9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1.01.2016  10:57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和《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转发给你们。请及时通知相关企业,认真组织实施。为做好核(换)发许可证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申请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以下简称检查要点)有关要求,做好内审和资料准备工作,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二、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务必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为确保换发许可证工作统一规范,将严格按照《工作规范》、《检查要点》实施资料审查和检查验收。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启动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发工作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条件、要求实施许可证换发工作。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2016年6月底前将有关换证申报资料提交给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初审,各盟市局于2016年7月底前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

四、各盟市食药监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换证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凡初审不合格的企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由盟市食药监管部门通知企业继续整改完善。

五、各盟市食药监管部门要强化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验力度,要求化妆品生产企业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规范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六、各盟市食药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换证工作时限要求,督促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任务。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食药监管局药化生产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张桂霞

联系电话0471-4507060

 

附件: 1、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2、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