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管总局要求做好银杏叶药品召回及相关工作

01.07.2015  18:53

6月22日,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发布《关于90家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生产企业自检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24号),公布了90家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自检结果,其中55家企业的2335批产品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检验不合格。

为了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及相关工作,国家食药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4号通告要求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召回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73号),文件要求相关企业在本企业网站或公共媒体上公开召回信息,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批号、流向和召回情况等,并实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企业要根据召回药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流向等情况,科学制定召回计划,安排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负责召回,并做好就地控制、登记造册和统计上报工作。要将不合格银杏叶药品的召回信息传递到各销售终端,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等销售终端必须无条件下架,配合做好召回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费结算等任何借口延迟或拒绝召回。对消费者个人手中持有的应召回药品,不管召回工作是否完成,原销售单位必须无条件回收,并全额退款。所有不合格银杏叶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于2015年6月30日前全部召回到位,并向所在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召回情况。自检发现产品不合格的企业应当按照通告要求,对本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全部有效期内的市售产品进行产品自检和召回工作,

同时,对经检验发现产品不合格的55家生产企业,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监管,监督召回到位。应召回药品的流入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督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本通知有关要求,协助做好产品控制和召回工作。对召回工作不力,在后续监督检查、监督抽验或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有应召回产品仍在市场销售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