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明确要求: 盟市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单独设置

25.05.2016  17:2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张德江委员长在内蒙古《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时的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8次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推进食品安全内蒙古建设,有效保障全区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四有两责”切实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6月底前将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分离出来,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了解,为了进一步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和系统性。《意见》中明确要求:盟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未独立设置的,要在2016年6月底前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分离出来,独立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