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支付抚养费
14.01.2015 17:09
本文来源: 司法厅
夫妻离异后,儿子随母生活,父亲却不按协议及时给付儿子抚养费,因生活困难,未成年儿子无奈将生父告上法庭。近日,临沭县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一审缺席判决李某限期支付小刚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的抚养费6800元。
小刚(现年15岁)的父母李某、阿芳于2005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刚由阿芳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至小刚年满18周岁。2011年11月以来,李某未按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今年8月,小刚诉至法院,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依法判令李某支付拖欠2年多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阿芳与李某离婚时达成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自2011年11月起,李某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至今年8月共计拖欠抚养费6800元,李某应予支付。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自愿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山东工人报
本文来源: 司法厅
14.01.2015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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