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14.07.2016  14:37

  1.服兵役的有关规定

  ①《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②我国《兵役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第12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2.免服兵役的情形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3.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4.兵役的征集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自治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5.兵役的缓征、不征集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6.法律责任

  对于有义务服兵役而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综合)

[责任编辑 吴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