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公布 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18.12.2017  16:57

  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布小林签署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8号,正式公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入新轨道。

  《办法》共五章四十三条,从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和范围、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的公布,为我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了依据和法律保障。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我区唯一行使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政府职能的机构,将认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办法》出台实施为契机,不断完善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强化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法制地位,更好地发挥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的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