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16.04.2015  11:49

  原标题:我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后,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其治理每三年为一个治理周期。

  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分期治理方案弄虚作假的,由旗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康敏)

[责任编辑 李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