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公布

17.08.2017  20:26

近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以及企业在纳税申报前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四条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实施,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协助参与。

申请鉴定的项目中,单个项目研发金额全部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按属地原则提交所在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有单个项目研发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均须由自治区科技厅进行鉴定。


第五条

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及时组织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对项目进行鉴定的,应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鉴定。

企业对盟市科技管理部门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填写《提请自治区科技厅鉴定申请表》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复核。自治区科技厅复核适用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的鉴定内容和程序。自治区科技厅复核结论为最终鉴定意见。


第六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

(一)企业是否属于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项目是否属于《通知》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即项目应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三)项目是否为以下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否具有推动作用和取得成效。

(五)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


第七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

(一)转请鉴定或自愿申请鉴定。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出具《转请鉴定函》(见附件2),按第四条要求转请对应科技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可以在纳税申报前,自愿向科技管理部门按第四条要求申请鉴定。

(二)提出申请。 企业应当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向自治区或盟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鉴定(一式五份):

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中包括企业承诺内容);

2.《转请鉴定函》(企业自愿申请鉴定的无需提供);

3.项目研发报告(含立项目的,研究内容,核心技术,技术创新点,项目研发过程,项目实施进展,阶段成果,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等内容),其中项目研发过程、阶段性成果、创新点需同时提交附件材料;

4.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关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自主、委托、合作研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及研发人员名单;

6.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与受托方无关联关系的说明;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方应提供受托方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7.研发项目《“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3);

8.《“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及《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涉及的人员费用、材料、燃料、动力、仪器、设备、模具、专利、软件、设计、资料等各项目的详细清单及分配测算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9.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10.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专家选取及建立专家库。 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盟市科技管理部门遴选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的专家建立专家库。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四)组织鉴定。 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由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在其专家库中抽取,一般由5至7名技术、管理、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一般采取会议鉴定方式,根据项目鉴定需要,专家组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出具鉴定意见。 专家组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负责鉴定的科技管理部门审核专家意见,出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5)并盖章。鉴定意见书一份由科技管理部门留存,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与企业的鉴定资料封装后,转交主管税务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对于企业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应在纳税申报前完成鉴定。


第八条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盟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供本盟市当年鉴定的项目详细清单。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不定期对盟市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下载相关附件请登录内蒙古科技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