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 “救急难”工作取得新进展

21.01.2015  12:22

为解决群众生活中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2014年,突泉县先后制定出台了《突泉县开展“救急难”工作方案》、《突泉县“救急难”工作实施办法》。并依托各乡镇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了“一门受理、协调办理”窗口,为遭遇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提供“绿色通道”,确保了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凡对本县户口的城乡居民(含非户籍常住人口)在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救助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实行重点救助。

一、对于申请“救急难”疾病救助的患者,属于重点疾病范围的,给予事前救急资金3000—5000元,此款从该患者事后办理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除。

二、对突发火灾的根据损失给予紧急救助,有人居住的住房全部烧毁的每间给予3000元的补助,库房、试料间烧毁的每间给予1000元的补助,粮食烧毁的按家庭人口救助,补助口粮资金每人300元。

三、对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责任人的伤者,需做大手术治疗的,根据家庭申请,事前救助3000—5000元,此款从该伤者事后办理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除。

四、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考入统招高等院校的应届学生,根据学费标准按比例救助,救助比例按60%计算。如其他部门已实施救助,但未达到“救急难”救助的标准可补足差额部分。如区、盟出台新政策、新标准,按区、盟新标准执行。

2014年,突泉县共为34名申请重病、突发火灾、交通事故的人员进行了救助,发放救助金86.31万元。另外,对城乡低保家庭子女考入应届本科、专科院校的242名学生进行救助,发放救助金824万元;对贫困户家庭子女考入应届本科、专科院校的262名学生进行救助,发放救助金5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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