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质监局等多部门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管

04.03.2016  11:52

  车用气瓶是充装具有易燃易爆性质的液化或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特种设备。近年来,因节能和环保因素,通辽市燃气汽车的数量快速增加。截止目前,全市已有4000余只车用气瓶在燃气汽车上使用,主要安装在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和部分运输车辆上。车用气瓶流动性较大,其使用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发放单位及使用者要严格按规使用

  近日,记者从通辽市质监局获悉,为切实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通辽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通政字[2015]172号),明确了车用气瓶充装站建设及充装、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我市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必须取得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放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安装气瓶时,严格执行《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装自检合格后,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

  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要对气瓶充装安全严格把关,落实安全责任制。充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开展车用气瓶充装工作,并且承担相应的充装安全责任。严禁给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的气瓶充气。

  车用气瓶检验单位负责车用气瓶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车用气瓶检验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开展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按规定对检验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有关检验收费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2]2996号)规定执行。

  车用气瓶使用者要严格执行气瓶定期检验制度。车用气瓶使用者,包括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运输公司及个人车主等应对气瓶使用安全负责,建立健全车用气瓶档案,按规定在车用气瓶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通辽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并随车携带。车用气瓶使用者应对在用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严格执行气瓶定期检验制度,按照检验周期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气瓶。对于气瓶使用者不得自行或让无资质单位安装、拆卸气瓶,不得阻碍对报废气瓶的消除使用功能处理。要积极配合检验部门工作,杜绝使用不合格气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车用气瓶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汽车报废时,其安装的车用燃气气瓶也应随车报废。

   多部门将严格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管

  记者从通辽市质监局了解到,为了依法加强对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管,市政府《关于加强车用燃气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通政字[2015]172号)中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

  通辽市发改委负责燃气汽车加气站的备案管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汽车加气站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车用气瓶使用登记以及车用气瓶的安装、充装、检验、使用登记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汽车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经营性燃气营运车辆年检和车用燃气推广应用工作,督促经营性燃气汽车经营者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凡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安装质量合格证》的车辆,不得办理营运手续。在燃气车辆营运年审中,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燃气车辆的年检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试行)》,办理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工作。加强道路车辆的日常监管,加强路检路查。在对燃气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和年检时,应当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证件和资料,并予以确认。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检验,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不予检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车用燃气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监督汽车加气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记者王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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