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原营业部主任挪用公款被判无期

04.02.2015  01:34

  新华网呼和浩特2月3日电 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消息,该院日前公开宣判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营业部主任廖宏涛等人挪用公款一案。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4月至12月期间,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营业部主任廖宏涛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丈夫李永和中国工商银行乌兰察布市分行信息科技部科员李杰,采用冒用他人名义,通过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的方式,分125笔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直属中心所属的户名为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私自提取公积金共计人民币2864万余元,其中李杰通过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的方式,帮助廖宏涛、李永提取及转出公积金共计人民币1493万余元,并全部按照二人的安排,直接交给李永或者其指定的账户。

    被告人李永将所挪用公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挥霍以及在澳门进行非法赌博,至案发无法归还。

  另查明,李杰于2014年1月7日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宏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李永、李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被告人廖宏涛、李永挪用公款人民币2864万余元,数额巨大且不退还;被告人李杰帮助上述被告人挪用公款人民币1493万余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杰案发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成立自首,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廖宏涛、李永虽然认罪态度较好,但其二人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并将大部分款项用于非法活动,且无法退还,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犯罪后果严重,对其二人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宏涛、李永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宣判后,在法定上、抗诉期间内三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未提起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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