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公告(2016年第1号)

16.05.2016  12:41

有关医疗机构:

经内蒙古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组织技术审评,匝迪—5汤(五味肉蔻汤)等5个自拟标准医疗机构制剂,审评意见为依据法定标准配制。鉴于涉及医疗机构已有依据对应法定标准制剂,故不再核发制剂文号。另参芪活血液自拟标准医疗机构制剂,审评未通过,不予核发制剂文号。现对以上制剂品种予以公告。

上述医疗机构如有异议,可在该公告发布后30日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理由,复审申请报我局药品化妆品注册处。


附件: 不予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品种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