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办药化生〔2016〕8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21.01.2016  10:57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公告),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严格按照《公告》有关要求,监督落实不具备中药前处理和提取能力的中成药生产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中药品种的生产。

二、请依照《公告》有关要求,督促辖区内生产使用中成药国家药品标准处方项下载明,且具有单独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提取物药品生产企业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请对本行政区域内应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车间)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应停产的药品生产企业一律停止中药品种的生产。

四、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对所属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相应品种生产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跨盟市的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应进行延伸监管,车间所在地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异地车间或共用车间提取过程的日常监管。

请相关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16年1月25日前,将监督检查情况、采取的措施、停产企业状况等相关信息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中药提取和提取物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86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