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食药监人〔2017〕22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25.10.2017  19:22

各盟市、旗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45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现就2017年药学(含西药、中药、蒙药,下同)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范围要求

自治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要求,考核合格,经单位推荐,可申报相应级别的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审。

(一)职称评审学历、资历评审条件

申报资格

学 历 要 求

专业技术年限要求

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主任蒙药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5年

在旗县及以下工作的药学专业人员,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3年


在旗县及以下工作的药学专业人员,具有硕士学位

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满4年


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蒙药师

具有博士学位

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2年

具有硕士学位

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4年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

在省级药品检验机构、高等院校或三级以上医院进修并获得结业证书,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


注:为了有效避免职称申报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实行学历验证制度: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xlcx/)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本年度学历验证报告(二维码可进行扫描确认),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未经验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其中取得后期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需同时提供其中专、大专等初始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学历验证报告;党校学历以及其他未能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验证后加盖公章,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盖章后方予认可。

(二)专业知识考试要求

经2016、2017年度自治区卫生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人员(蒙药专业除外),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免试(年龄计算截止2016年12月31日),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从2017年开始,凡符合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并参加全区卫生高级资格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者,其入围合格成绩参加相应资格评审长期有效。

(三)规范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4)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3.公务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

(四)事业单位职称评审要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符合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

(五)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1.评审学时要求:凡参加2017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近三年连续参加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总学时达到270学时(公需科目90学时,专业科目180学时)。

2.相关考试折合学时要求:凡参加自治区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水平评价类考试成绩合格的,视同完成取得成绩年度专业科目30个学时;参加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的,视同完成取得成绩年度专业科目30个学时。

3.学时减免要求: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再要求继续教育;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要求完成规定学时的1/3即可(具体要求见《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7﹞73号)。

(六)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1. 2017年继续保留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要求,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第60号)执行。

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专业技术人员免试,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限制性条件,但作为参考性条件。

(七)关于论文的要求

在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设置论文条件,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今后逐步淡化论文数量要求。此次评审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人社发﹝2015﹞92号)的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论文仍实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制度和论文论著检索制度。用人单位需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http://www.gapp.gov.cn/govservice/Newspaper.shtml),对申报人员提交论文的期刊进行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术期刊和学术著作在国内主流数据网站(“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进行检索、验证,并打印检索页。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顺序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按要求顺序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否则按虚假材料对待。

3.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申报人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4.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2017年药学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花名册》(电子版请到公共邮箱下载,用户名:[email protected], 密码:4507178),各盟市食药监管局负责汇总本地区花名册后统一上报,纸质版加盖公章后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药学专业高评委,电子版发送至公共邮箱。

(二)规范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严格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准备材料,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核,审核人在复印件材料上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及审核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用人单位将材料报送同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核盖章,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由食药监管部门逐级上报。各盟市食药监管局负责将辖区旗县(市、区)和本级材料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药学专业高评委。报送材料无同级人社部门盖章的,自治区高评委不予接收。

盟市、旗县无对应行业主管部门的,仍由盟市、旗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接收,按原渠道报送。

大兴安岭林管局、内蒙古民族大学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统一报送所在地盟市食药监管局,请相关盟市食药监管局对材料原件进行审核把关签字后上报自治区药学专业高评委。

其他区直单位(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内蒙古血液中心、内蒙古科技大学、包钢集团等)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统一报送自治区药学专业高评委。

三、职称公示要求

(一)单位申报前公示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一并上报。

(二)盟市、区直部门报送前公示

各盟市食药监管局、区直部门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申报人员花名册在各地区行业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及时上报。

(三)高评委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束后,高评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

(四)公示结果核实

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高评委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时间要求

(一)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年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

(二)材料报送时间:请各盟市于11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按要求上报自治区药学专业高评委,区直单位请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药学专业高评委,申报结束后不得补报。

五、评审收费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标准如下:

正高级320元;副高级280元。

六、基层评审相关政策

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依据《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16﹞30号)要求,由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2017年是职称制度改革深化年,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请各盟市食药局将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联系人于10月27日前报送自治区食药监局人事处。

材料报送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联 系 人:韩建莉

联系电话:0471—450717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     编:010020

附件:1. 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2. 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45号)

   3.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人社发〔2015〕92号)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