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责任自担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7.03.2015  17:23

      李先生在沈阳做汽车销售工作,今年3月份,李先生在帮客户试车时不小心碰上了前面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因为李先生的工作需要经常在路上开车,在进公司时,李先生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协议,约定如果在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由员工自行承担责任。“这份协议合理吗?我需要自己承担事故责任吗?”李先生说。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齐睿龙律师,齐律师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结合本案,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完全排除了劳动者的权利,这个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从事故本身来看,是由于工作引起的,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至于事故责任具体如何承担,应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购买社会保险、约定劳动者无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出现工伤劳动者自己承担等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况,均无法律效力。(本报记者  原嘉唯)

稿件来源:  辽宁职工报